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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
广东省音乐家协会音乐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本学会是在广东省音乐家协会领导下,由音乐教育家、音乐教育工作者、音乐爱好者、音乐教育机构自愿结合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中文全称是“广东省音乐家协会音乐教育学会”,简称为“ 广东省音乐教育学会”。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Province Music Education Association”,其缩写为“G·M·E·A”。 
    音乐教育学会的宗旨是: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尊重艺术规律,在广东省音协的领导下,发扬艺术民主,组织和团结全省的音乐教育专业团体,非专业团体及热爱音乐教育的各界人士,致力于开展和普及音乐教育事业,促进和推动我省音乐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我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本学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
团结和组织广大音乐教育家、音乐教育工作者和音乐教育机构,为他们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并发挥他们的作用。积极促进国内外的音乐教育交流,增进各国音乐教育家的团结和友谊,为音乐教育的发展做出贡献。
    积极组织会员的业务学习,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学习交流与提高活动。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努力提高我省音乐教育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
    不定期地组织和安排国内外音乐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在我省的讲学和演出活动,并组织会员观摩学习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积极参与、组织、管理、规范我省的社会音乐教育活动,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组织开展音乐教育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促进音乐教育的评论与理论工作的提高,努力办好音乐教育刊物,发布最新消息,及时,准确地反映音乐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和成果。组织,收集,整理,编写和审定音乐教育文献教材和论文。
    组织音乐教育的比赛和评奖活动,对优秀的作品,表演,理论成果以及其他有显著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
    组织音乐教育机构,开展音乐教育的学术研究,交流,鉴定,推广等活动。
    加强和促进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教育组织和音乐教育工作者的联系和往来。
    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教育产业。
    尊重知识和人才,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教育工作者入会。
 
第三章
音乐教育学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一、 团体会员:指专业和非专业音乐教育团体,包括公立及社会音乐教育机构。
二、 个人会员:指专业和非专业音乐教育工作者,爱好者,音乐教育从业人员,在我省从事音乐教育的外籍人员。
三、 团体和个人拟成为学会会员,需向学会提出申请,由学会审核批准,履行注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 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2、 对学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优先,优惠使用本会资料,资源。
4、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并积级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4、 向本会提供所了解的音乐教育信息,资料。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广东音乐教育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长负责制下的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一届的理事若干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并报广东省音协审核批准;会长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学会的其它重大事宜并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组织,主持召开由会长动议并提交会长会议决定的全省代表大会。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负责制下的理事会履行大会职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主持学会日常工作。并由会长主持的会长会议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其任务是具体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事物,在会长负责制下开展工作。
   本会聘请音乐教育界著名专家若干名,作为学会的艺术顾问,艺术顾问将对学会进行权威性的指导。艺术顾问由学会会长会议提名聘请。艺术顾问不兼任理事。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在发展我省音乐教育中贡献卓越,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可担任本会的顾问。顾问由学会会长会议提名聘请。顾问不兼任理事。 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学会章程的本会成员,会长会议予以调整,撤换或除名。

第五章
广东音乐教育学会为非营利性机构,其经费来源:
一、 团体及个人会员的会费收入。
二、 社会及个人合法的捐赠。
三、 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广东音乐教育学会理事会。
本章程经学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广东省音乐家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在大会闭会期间如确有必要修改,需经学会会长及理事会通过并报广东省音乐家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广东音乐教育学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一、关于理事产生办法。
首届理事由会长及会长会议提名决定,理事必须是学会会员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知名的,有影响的音乐教育工作者、从事音乐教育的主要组织领导者、知名的音乐教育机构、关心并支持我省音乐教育事业的其他各界人士。
二、关于如何申请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和个人拟成为本会会员,需向学会秘书处索取并填写《登记表》。团体会员还需向学会写出申请报告,个人会员交本人 1寸免冠照片3张,一并送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接收后提交学会会长会议审核批准。个人会员由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学会团体会员由学会统一发给团体会员牌匾。每年同一时间,团体和个人会员到学会秘书处注册并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标准为:团体 500元/年,另加200元工本费;个人会员30元/年,一次性缴纳4年的会费,另加20元工本费。

                                          广东省音乐家协会音乐教育学会
                                                2009年8月18日